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最新|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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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收取民事诉讼费: 一,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1,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2、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3、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4、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5、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6、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7、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8、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9、 二,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10、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11、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12、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13、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14、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15、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16、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7、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18、 三,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19、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0、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21、 4,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22、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23、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24、 四,诉讼费用的预交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25、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26、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27、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28、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29、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30、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31、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32、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33、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34、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5、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36、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37、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38、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39、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40、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41、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2、 五,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43、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44、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45、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46、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47、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48、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49、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0、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51、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2、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3、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54、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55、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56、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7、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58、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59、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60、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1、 六,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62、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

63、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64、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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